各市、县(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重要载体,并以其他媒体不能替代的功能和影响,在各自行业、系统和单位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全区经审核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宣传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弘扬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活动;个别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强行征订、超范围发送;有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有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还有个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自冠“××报”、“××刊”之名等等。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又损害了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能下发到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后,一些地方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有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验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有的承印企业验证无留存、承印登记不完整;有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验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的编印和承印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还有个别承印企业擅自转给其他出版物印刷企业或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编印秩序,净化出版物市场,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范围和类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诸如文件汇编、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画册、会刊、志书史料、指南、论文集等,都属于内部资料的范畴。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诸如《政务信息》《机关情况》《内部通报》等。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从形式上讲,内部资料分为报型、刊型和图书型。
(二)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程序。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内部资料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凡编印内部资料,必须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涉及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须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准印证》后,方可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三)严格遵守委印有关要求。各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必须安排在自治区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安排在自治区外或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各编印内部资料的单位未按委印规定和要求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遵守相关出版规定。各单位在编写内部资料时,应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中以下规定:
1.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2.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3.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4.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5.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6.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7.内部资料不得刊载法规明确的违禁内容。
8.《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按一期一证的原则核发。内部资料必须按《准印证》上核准的项目编印,擅自变更登记项目的,视为非法出版。
(五)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1.严格审批把关。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方便企业、加强指导”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严把审批关。严格把握申请事项的资格条件,正确履行许可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广泛发动和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
2.开展专题整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要求,各地要在2017年6月底以前对内部资料进行专题整治。专题整治的重点:一是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职责,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核发准印证。对于申请编印涉及政治、民族、历史等敏感内容的,要加大内容审读力度,必要时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对编印单位加强核查,存在较大意识形态监管隐患的,必须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措施。要对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实施诚信评价。三是对承印单位加强检查,督促承印单位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和印刷质量标准。四是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编印承印单位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使其明确内部资料的范围和编印承印要求。五是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注销其《准印证》。对在市场上公开发行、销售连续性内部资料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承印企业无合法委托手续从事印制内部资料的、印刷企业擅自接受转委托印制内部资料的,要依法处理。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审读把关。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注重正确把握内部资料的舆论导向,把内部资料审读工作作为加强内部资料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创新审读形式,改进审读方法,充分发挥审读的功能,把握好内部资料的导向性、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要加强与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审读情况,反馈审读意见,指导各内部资料的编印工作,促进内部资料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对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要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四是及时报送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严格遵守承印要求。各承印企业要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承印要求,认真落实承印管理五项制度。强化责任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自觉依法经营。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内部资料须查验并收存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各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印刷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内部资料的印刷业务。承印单位违反规定印刷内部资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县(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此《通知》送至各党政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2月28日